在成都开展旅游业务经营如何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
申请旅行社许可证办理流程:
1.申请人齐备申请材料,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提交申请材料,按照系统设定的要求逐项提交相关材料。
2.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申请材料,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给予受理,并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;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,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,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;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,不予受理。
3.窗口工作人员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报至单位相应部门进行审查;
4.审查后符合核发许可的申请,给予核发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,不符合核发许可的申请,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。
四川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根据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实施依据如下:
(1)为实施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现根据《条例》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(2)《条例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包括依据《条例》设立的,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,旅游服务公司,旅行服务公司,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。
(3)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业行业,经营旅游业务,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领取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,为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旅游业务。
(4)《条例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,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,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,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,联络,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,不得经营招徕,接待等旅游业务,包括不得从事订房,订餐和交通客运等经营性业务。
(5)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:
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,华侨与港澳台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,为其安排交通,游览,住宿,饮食,购物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。
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,为其安排交通,游览,住宿,饮食,购物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。
(6)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:
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,为其安排交通,游览,住宿,饮食,购物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,为我国旅游者安排交通客运,提供行了服务,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。
(7)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的原则,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,国家旅游局及国家旅游局授权的省,自治区,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央企单位设立的国际旅行社,全国性旅行社集团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,省,自治区,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,自治区,直辖市一级单位在省会城市设立的国际旅行社,其他旅行社由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。
(8)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实行等级评定制度,具有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。
四川成都市旅行社的设立条件:
01,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《旅行社条例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保金,交纳旅行社质保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02,设立国际旅行社,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;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《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》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;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《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》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3名;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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